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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对乡镇、街道卫生院的规定(19个床位以下)

2016/6/9 16:54:43      来宝商城

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抢救)室、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统计室。
二、人员:
(一) 定员至少5人;
(二) 卫生技术人员数不低于全院职工总数的80%;
(三) 从事防护工作人员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
三、房屋:
无住院床位卫生院,建筑面积至少30平方米;每设一床位,建筑面积至少增加20平方米。乡镇人口数少于1万的卫生院,建筑面积最少为200平方米。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急诊抢救箱 氧气瓶
电动吸引器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抢救床
观察床 诊查床
妇科检查床 产床
接产包 切开缝合包
新生儿体重计 新生儿保温箱
显微镜 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恒温箱
电冰箱 干燥箱
X光机 观片灯
开口器 舌钳
阴道检查器械 人流吸引器
上取环器械 导尿包
身高体重计 至少100支各种规格注射器
器械盘 器械柜
无菌柜 污物桶
担架车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六、注册资金到位,
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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