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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牙椅和床位:牙科治疗椅20至59台,住院床位总数15至49张。二、 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和口腔修复科、口腔预防保健组、口腔急诊室;(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三、 人员:(一) 每牙椅(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三) 各专业科室(组)至少有1名医师;(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五) 修复医师与技工之比为1:1;四、 房屋:(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四)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 设备:(一) 基本设备:给氧装置 呼吸机心电图机 电动吸引器抢救床 麻醉机多功能口腔综合治疗台 涡轮机 光敏固化灯银汞搅拌机 高频铸造机中熔铸造机 超声洁治器显微镜 火焰光度计分析天平 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电冰箱 X光机X光牙片机 敷料柜器械柜 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 紫外线灯洗衣机(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三) 门诊每诊椅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 1台手术灯 1个痰盂 1个器械盘 1个电动吸引器 1支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高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三用枪 1支口腔检查器械 1套病历书写柜 1张医师座椅 1个(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