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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与养护-《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2016/9/6 11:33:55      来宝商城

第八十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药品的质量特性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包装标示的温度要求储存药品,包装上没有标示具体温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贮藏要求进行储存;

  (二)储存药品相对湿度为35%75%

  (三)在人工作业的库房储存药品,按质量状态实行色标管理:合格药品为绿色,不合格药品为红色,待确定药品为黄色;

  (四)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要求采取避光、遮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五)搬运和堆码药品应当严格按照外包装标示要求规范操作,堆码高度符合包装图示要求,避免损坏药品包装;

  (六)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与库房内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七)药品与非药品、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存放,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分库存放;

  (八)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储存;

  (九)拆除外包装的零货药品应当集中存放;

  (十)储存药品的货架、托盘等设施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破损和杂物堆放;

  (十一)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储存作业区,储存作业区内的人员不得有影响药品质量和安全的行为;

  (十二)药品储存作业区内不得存放与储存管理无关的物品。

  第八十六条  养护人员应当根据库房条件、外部环境、药品质量特性等对药品进行养护,主要内容是:

  (一)指导和督促储存人员对药品进行合理储存与作业;

  (二)检查并改善储存条件、防护措施、卫生环境;

  (三)对库房温湿度进行有效监测、调控;

  (四)按照养护计划对库存药品的外观、包装等质量状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养护记录;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或者有效期较短的品种应当进行重点养护;

  (五)发现有问题的药品应当及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和记录,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六)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应当按其特性采取有效方法进行养护并记录,所采取的养护方法不得对药品造成污染;

  (七)定期汇总、分析养护信息。

  第八十七条  企业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锁定等措施,防止过期药品销售。

  第八十八条  药品因破损而导致液体、气体、粉末泄漏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处理措施,防止对储存环境和其他药品造成污染。

  第八十九条  对质量可疑的药品应当立即采取停售措施,并在计算机系统中锁定,同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存放于标志明显的专用场所,并有效隔离,不得销售;

  (二)怀疑为假药的,及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属于特殊管理的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不合格药品的处理过程应当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五)对不合格药品应当查明并分析原因,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第九十条  企业应当对库存药品定期盘点,做到账、货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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