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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牙椅: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二、科室设置: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三、人员:(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四、房屋:(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五、设备:(一) 基本设备: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光敏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铸造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牙科治疗椅 1台手术灯 1个痰盂 1个器械盘 1个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医师座椅 1个病历书写桌 1张口腔检查器械 1套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