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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门诊部基本标准

2016/11/21 10:52:05      来宝商城

一、牙椅:
至少设有牙科治疗椅4台。
二、科室设置:
不设分科。能开展口腔内科、口腔外科和口腔修复科的大部分诊治工作,有条件的可分设专业组(室)。有专人负责药剂、化验(检验中心有统一安排的可不要求)、放射、消毒供应等工作。
三、人员:
(一) 每牙科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至少有2名口腔科医师,其中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三) 牙科治疗椅超过4台的,每增设4台牙椅,至少增加1名口腔科医师;
(四) 医生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
四、房屋:
(一)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 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
电动吸引器 显微镜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器
光敏固化灯 超声洁治器
铸造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二) 每牙椅单元设备:
牙科治疗椅 1台
手术灯 1个
痰盂 1个
器械盘 1个
低速牙科切割装置 1套
医师座椅 1个
病历书写桌 1张
口腔检查器械 1套
配备中高速牙科切割装置不少于牙科治疗椅总数的1/2;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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