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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检验程序

2016/10/18 13:04:01      来宝商城

一、检验申请与受理

(一) 检验申请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二) 检验申请单位应提供足量、包装完整、同一生产批号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等检验所需资料,并对样品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检验申请单位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用。

(三) 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二、样品检验

样品检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有效质量管理体系下进行,检验结果应科学、真实、准确。样品检验原始记录应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管理要求保存。留样保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12个月。

三、检验报告出具

(一) 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检验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 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两份交检验申请单位,两份由检验机构保存(一份为副本,另一份存档)。

(三) 检验报告仅对送检样品负责,检验报告不得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

(四) 检验申请单位凭《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领取检验报告时,检验申请单位应在检验机构检验报告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五) 检验申请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 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2. 留样在正常储存过程中感官性状发生改变的;

3. 已进行过异议申请的;

4. 逾期提出异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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