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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其中专科床位不少于120张。二、 科室设置:(一)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血液内科含三级科室:血液一科(各类贫血)、血液二科(白血病及各类恶性血液疾患)、血液三科(出凝血疾病)、血液四科(骨髓移植科)、预防保健科;(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包括细胞形态室)、放射科、功能检查室、手术室、输血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三、 人员:(一) 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二) 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2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 房屋:(一)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二) 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 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五、 设备:(一) 基本设备:显微镜 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液成份分离机 血液细胞计数仪全自动凝血测定仪 全自动微生物检测仪血气分析仪 紫外线分光光度计血液粘度计 超低温冰柜低速冷冻离心机 恒温培养箱超净工作台 X光机体外生理监护仪 动态心电监测仪彩色超声多普勒诊断仪 胃镜结肠镜 血液辐射治疗仪自动呼吸机 全功能麻醉机冷切片机 电冰箱消毒灭菌密闭柜 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二)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三) 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六、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七、 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