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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出炉!三甲检验科迎来新一轮设备采购潮!(附清单)

2022/11/10 9:51:05      来宝商城

11月7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印发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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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规定了国家检验医学中心基本要求、医疗能力、教学能力、科研能力、承担公益性任务及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以及落实医改相关任务及医院管理情况共六大方面应当具备的能力标准。


《标准》的制定既是为国家检验医学中心的设置建立了明确的标准,也为我国检验医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设置标准如下:



一、基本要求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应依托检验学科特色突出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在全国检验医学领域处于引领地位,并具有较好的国际影响力。


临床检验项目齐全,检验配套设施设备完善,人才梯队结构合理,有相对成熟合理的检验医学组织管理运行机制。始终坚持公益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卫生健康政策,积极承担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组织全国检验医学协同网络开展相关临床、教学、科研、公共卫生服务等创新工作和技术指导,组织协调检验医学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引领国家检验医学发展,推动检验医学走向国际,为临床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学科发展提供坚实的检验医学支撑。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检验医学科通过IS015189 医学实验室认可。

(二)检验医学科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三)检验医学科为博士学位授权点。

(四)以下与检验医学密切相关的临床科室中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科室≥10个,包括内分泌科、心血管内科、重症医学科、血液病科、急诊科、肾脏病科、风湿免疫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消化内科、感染科、妇科、产科、儿科、肿瘤科、普通外科、器官移植科、皮肤科。

(五)临床常规开展检验项目数≥800项,年总检测工作量≥2500万项次。

(六)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取得所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相应资质。



二、医疗服务能力


国家检验医学中心应当具备重大疾病以及疑难病与危重症和突发传染病诊疗相关检验能力,具备辐射和指导基层检验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的能力。


(一)科室及平台设置。


1.具有包括临床体液、血液检验;临床微生物学检验;临床化学检验;临床免疫、血清学检验;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检验在内的专业划分,配套设施、设备完善。近3年,开展检验项目覆盖必备检验项目清单。


2.依托医院具备或有可共享的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有重大及突发传染病鉴定、检测能力者优先考虑;遵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符合 GB19489 要求,通过生物安全认可者优先考虑。


3.具备先进的检测技术平台以及规范的实验室自建项目管理体系和能力,具有新发突发传染病病原体鉴定与检测能力。检测技术平台包括:流式平台,并开展检测项目≥50项;质谱平台,并开展临床检测项目≥50项;高通量基因测序平台,具备高通量基因测序的能力并已开展临床检验项目。


(二)牵头制定本领域标准或技术指南。


曾牵头制定国家标准或卫生行业标准≥5项,牵头制定行业技术指南≥1项,并在全国推广应用。



三、教学能力


高度重视医学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具有完整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能够承担院校医学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教学能力与硬件设施能满足教学需求,引领我国检验医学学科人才培养高质量发展。



四、承担公益性任务及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一)参与国家卫生政策的制定。参与检验医学相关的国家卫生政策制定以及国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策略的制定。


(二)具备新发突发传染病应对能力。具备新发突发传染病核酸大规模检测能力,配置核酸检测平台≥5套;检验人员中熟练掌握PCR检测技术人数≥50人;具备病毒核酸检测能力≥10000人份/日,并能够短期内进一步拓展。建有检验技术专家团队和医疗队,并具有开展检验相关科技攻关的研究平台和专业人员。


(三)具备重大传染病病原体监测能力。是国际或国家级重大传染病病原体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具备监测病原体流行及耐药的技术能力。


(四)开展检验医学科普和宣教工作。通过线下、线上多种途径开展面向患者及公众的检验科普宣传,提升公众对检验医学知识的认识和理解,服务于大众健康。



五、落实医改相关任务及医院管理情况


(一)推进建设覆盖全国的检验医学协作网络。具备建立覆盖全国3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各级医疗机构协作网络的能力,开展检验技术和质量管理培训,加速卫生行业标准的推广应用,推进先进检验技术的普及,加强对基层检验机构的技术帮扶。


(二)推进检验结果互认共。牵头全国多中心临床研究,加快建立参考区间国人标准,并在全国各级医院推广使用;统一临床检验标准,推动检验结果互认共享。

(三)信息化建设

(四)检验大数据开发。

(五)医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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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国家卫健委、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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